登记号:SYCR-2008-16001
邵阳市水利局文件
邵水政字[2008]11号
邵阳市水利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为了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根据《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和管理工作有关具体事项的通知》(市政办函[2008]117号)的要求,我局对现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现将清理结果公布如下:
确认《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和矿产资源开发水土保持工作的通知》等2件规范性文件继续有效(见附件)。
上述确认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有效期与本公告发布前连续计算;但是,规范性文件规定了有效期的,按其规定的有效期执行。
附件:水利局确认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二OO八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附件:水利局确认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序号 制定机关 文号 文件标题 发文时间
1 市水利局、市国土局、市环境保护局 邵水保字[2007]01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和矿产资源开发水土保持工作的通知 2007年3月19日
2 市水利局 邵水办字[2005]28号 关于印发《邵阳市水行政许可市管范围及权限规定的通知 2005年8月6日。
邵阳市水利局 邵阳市国土资源局 邵阳市环境保护局文件
邵水保字[2007]01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和矿产资源开发水土保持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水利(务)局、国土资源局、环境保护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土地开发、矿产资源开发、环境评估涉及的水土保持有关问题进行了研究协商,现就进一步加强土地开发、矿产资源开发、环境评估的水土保持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2007年3月1日起,凡是征占地面积在1公顷以上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1万立方米以上的开发建设项目必须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其他开发建设项目必须编报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并报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环境保护、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才能进行环评和办理土地征用和采矿登记许可。否则,国土资源、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国土用地、采矿许可审批和环评手续。
二、凡是土地开发、矿产资源开发项目必须严格执行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各种项目在开发建设时必须坚持水土保持方案中的水土保持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项目工程在验收时必须有国土、环保、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参加,水土保持设施经验收合格后,才能办理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手续。
三、采矿许可证年检时,对未按规定治理水土流失的,国土资源部门不予通过年检,并限期整改。
四、开发建设项目单位必须依法按照湘财综[2006]55号文和湘价费[2006]145号文交纳水土保持规费。凡损坏地貌植被等水土保持设施的应缴纳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造成水土流失且无力治理或治理达不到标准的应缴纳水土流失防治费。市级以上(含市级)立项的新增用地或新办开发建设项目或办理采矿许可的,由市国土资源局在办理用地转批手续或采矿权审批手续时,代为征收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政府储备(统征开发)土地出让时,将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纳入土地成本代为征收。水土保持规费全额上缴财政,专项用于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和水土流失治理工作。
五、已建和在建的开发建设项目凡是未编报水土保持方案和未缴纳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的,必须按照水土保持法律法规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补报水土保持方案和补缴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对造成水土流失未进行治理的和造成环境破坏的单位,由水利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行政处罚。
邵阳市水利局 邵阳市国土资源局 邵阳市环境保护局
二OO七年三月十九日
主题词:资源开发 水土保持 通知
邵阳市水利局办公室 2007年3月19日印发
邵阳市水利局文件
邵水办字[2005]28号
关于印发《邵阳市水行政许可市管范围及权限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水利(水务)局,局机关各科室,局直各单位:
为了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规范我局行政许可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加强市本级水行政许可管理,现将《邵阳市水行政许可市管范围及权限规定》印发给你们,并就我局行政许可工作作出如下规定,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局各承办水行政许可的部门必须遵照《邵阳市水行政许可市管范围及权限规定》,严格按管辖范围及权限行使职权,不得随意变更市本级行政许可范围及权限。
二、各县市区水利(水务)局应确定专门机构,明确分管领导及承办人员,统一办理与市局有关行政许可协调事项。机构、人员名单请于10月20日前报市局办公室。
三、市局行政许可窗口将于2005年9月1日起开始正式运行,届时所有行政许可项目必须经窗口登记后,由窗口送达到各承办部门。未经窗口登记的行政许可事项,各承办部门一律不得自行接收。各承办部门在接收到窗口送达的行政许可事项后,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要求,在规定时限内作出决定。
附件1:邵阳市水行政许可市管范围及权限规定
附件2:邵阳市水利局行政许可项目承办部门分配表
二00五年八月六日
主题词:行政许可△ 工作制度 通知
抄送:市政府法制办
邵阳市水利局办公室 2005年8月6日印发
附件1:
邵阳市水行政许可市管范围及权限规定
第1项 占用防洪规划保留区土地审核
占用资江、沅江一级支流及其它跨县(市、区)行政区域的重要河段的防洪规划保留区内的土地。
第2项 水工程防洪规划审批
1、在资江、沅江一级支流及其它跨县(市、区)行政区域的重要河段兴建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
2、单机容量500(含)---2000(不含)千瓦、总装机容量2000(含)---5000(不含)千瓦的水电站项目。
第3项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批
1、在资江、沅江一级支流及其它跨县(市、区)行政区域的重要河段兴建水利水电、防治水害、整治河道、航道的工程和拦河、跨河、穿河、临河的闸坝、桥梁、码头、道路、渡口、取水口、排污口等设施及铺设跨河管道、电缆(简称建设项目);
2、在跨县(市、区) 行政区域的河道管理范围内兴建建设项目;
3、需在资江、沅江一级支流防洪大堤及主要间堤上开口的建设项目。
第4项 洪泛区、蓄滞洪区内非防洪建设项目审批
在资江、沅江一级支流及其它跨县(市、区)行政区域的重要河段的洪泛区和蓄滞洪区内进行非防洪项目建设。
第5项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及设施竣工验收
市立项的开发建设项目。
第6项 入河湖排污口的设置和扩大审核
在中型水库和资江、沅江一级支流及其他跨县(市、区)行政区域的重要河段的水域(含渠道、水库)新建、改建或扩大排污口。
第7项 取水许可
1、日取地表水5~8万立方米、地下水3000~5000立方米的项目;
2、跨县(市、区)行政区域边界河流取水的项目;
3、总装机容量1000~25000千瓦的水力发电站。
第8项 城市规划区内取用地下水许可审核
在城市规划区内日取用地下水3000~5000立方米的项目。
第9项 水利水电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核
依法应由市批准立项的水利水电建设项目。
第10项 填堵城市原有河道沟汊、贮水湖塘洼淀和废除原有防洪围堤审批
确需填堵资江、沅江一级支流经过的城市原有河道沟汊、贮水湖塘洼淀和废除原有防洪围堤。
第11项 河道范围内采砂等生产作业许可
在资江、沅江一级支流及县(市、区)行政区域边界河段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爆破、钻探、挖筑鱼塘等生产作业。
第12项 江河的故道、旧堤、原有的工程设施等填堵、占用或拆毁审批
填堵、占用或拆毁资江、沅江一级支流及其他跨县(市、区)行政区的重要河段的故道、旧堤和原有的工程设施等。
第13项 防洪大堤堤顶或戗台兼作公路审批
利用资江、沅江一级支流及其他跨县(市、区)行政区域的重要河段的防洪大堤堤顶或戗台兼作公路。
第14项 水库大坝注册登记
邵阳市境内库容在1000万(含)~1亿立方米(不含)已建成的水库大坝的注册登记(库容在100万~1000万立方米已建成的水库大坝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注册登记,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15项 蓄洪区内避洪设施建设审批
在资江、沅江一级支流蓄滞洪区内建设避洪设施。
第16项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批
1、日取地表水5~8万立方米、地下水3000~5000立方米的非农业灌溉项目;
2、跨县(市、区)行政区域或在市、县(市、区)行政区域边界河流取水的项目;
3、总装机容量6000~25000千瓦的水力发电站;
4、最大取水量5~10立方米/秒的农业灌溉工程;
5、最大取水量每日3000~5000立方米的矿井或者其他地下工程。
第17项 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
占用邵阳市范围内以农业灌溉为主的大、中型水利工程和灌排工程。
第18项 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
I 水保科:
1、由市立项的水土保持项目;
2、由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投资、治理水土流失面积5~10km2或涉及土地总面积30~50km2的水土保持项目;
3、跨县(市、区)行政区域的水土保持项目。
Ⅱ 河道管理处:
在资江、沅江一级支流兴建防洪、蓄洪、排涝、河道整治工程。
Ⅲ 农水科:
1、邵阳市内的大、中型灌区工程初步设计方案;
2、在实施过程中设计方案有重大变更的已批复的大、中型灌区工程初步设计方案。
Ⅳ 农电科:
1、单机容量500(含)---2000(不含)千瓦、总装机容量2000(含)---5000(不含)千瓦的水电站项目;
2、水利地方电网建设35千伏及以上、110千伏以下的输变电工程项目;
3、建设跨县(市、区)行政区域的水电项目。
Ⅴ、水利科
水库大坝、水闸等的小型水利工程枢纽;跨县(市、区)行政区域的水利工程枢纽。
第19项 水利工程开工审批
1、水利厅委托审批的中型水利工程、市水利局审批的小型水利工程和利用外资建设的水利水电工程。
2、市辖范围内跨县(市、区)行政区域的水利工程。
3、其他由市级部门负责审查、批准初步设计的水利水电工程。
第20项 组建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审批
市立项兴建防洪、除涝、灌溉、发电、供水、围垦等水利工程建设项目。
第21项 设立水利旅游项目审批
以水域(水体)或水利工程为依托,设立水利旅游项目或市级水利旅游风景区的。
第22项 河道管理范围内岸线、水域、洲滩、哑河开发利用规划审批
资江、沅江一级支流及其它跨县(市、区)行政区域的重要河段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岸线、水域、洲滩、哑河的开发利用规划。
附件2:
邵阳市水利局行政许可项目承办部门任务分配表
序号 项目名称 批准文件 承办部门
1 占用防洪规划保留区土地审核湖南省人民政府196号令第295项 计财科
2 水工程防洪规划审批 湖南省人民政府196号令第296项 计财科
3 河道管理范围建设项目审批 湖南省人民政府196号令第297项 河道处
4 洪泛区、蓄滞洪区内非防洪建设项目审批 湖南省人民政府196号令第299项 河道处
5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及设施竣工验收 湖南省人民政府196号令第项300 水保科
6 入河湖排污口的设置和扩大审核 湖南省人民政府196号令第301项 水政科
7 取水许可 湖南省人民政府196号令第302项 水政科
8 城市规划区内取用地下水许可审核 湖南省人民政府198号令第1项 水政科
9 水利水电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核 湖南省人民政府196号令第303项 水政科
10 填堵城市河道沟汉、贮水湖塘洼淀和废除原有防洪围堤审批 湖南省人民政府196号令第304项 河道处
11 河道范围内采砂等生产作业许可 湖南省人民政府196号令第305项 河道处
12 江河的故道、旧堤、原有的工程设施等填堵、占用或拆毁审批 湖南省人民政府196号令第306项 河道处
13 防洪大堤堤顶或戗台兼作公路审批 湖南省人民政府196号令第307项 河道处
14 水库大坝注册登记 湖南省人民政府196号令第308项 水利科
15 蓄洪区避洪设施建设审批 湖南省人民政府196号令第309项 水利科
16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批 湖南省人民政府196号令第313项 水政科
17 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 湖南省人民政府196号令第315项 农水科
18 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 湖南省人民政府196号令第316项 水保:水保科 防洪排涝、河道整治:河道处 灌区:农水科 水电:农电科 水利工程枢纽及其他:水利科
19 水利工程开工审批 湖南省人民政府196号令第317项 水利科
20 组建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审批 湘政办发[2004]60号 水利科
21 设立水利旅游项目审批 湘政办发[2004]60号 综合事业管理站
22 河道管理范围内岸线、水域、洲滩、哑河开发利用规划审批 湘政办发[2004]60号 计财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