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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水文水资源勘测局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
来源: 作者: 发布日期:2011-09-07

第一条 为了规范湖南省水文水资源勘测局(以下称省水文局)基本建设工程预决算审计工作,加强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促进投资与建设管理,保证工程质量,控制工程造价,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水利部《关于加强内部审计工作的通知》、水利厅湘水电审字(97)1号《关于转发(湖南省建设项目审计监督暂行办法)的通知》和《湖南省水文水资源勘测局基础设施建设管理规定》等文件规定,结合我省水文系统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使用国家和地方财政性资金、专项资金和自筹资金等投资建设的基本建设项目和设施设备维修、改造项目都必须接受省水文局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

第三条 省水文局审计部门按照《湖南省水文水资源勘测局基础设施建设管理规定》第四条、第五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根据建设项目的计划、规划和设计情况,会同相关的审批部门进行开工项目规划设计的预算审计和竣工项目决算审计验收。

第四条 凡经省水文局批准的基建项目,建设单位必须以书面形式将规划、设计方案和预算资料报省水文局审计部门。省水文局建设审批部门在审查批准基建项目或设计变更时,会同审计部门审定建设规模和投资金额,建设单位必须在审定的建设规模和投资金额内组织施工。

第五条 凡未按省水文局批准计划和审定项目执行的建设项目,其建设资金一概由建设单位自筹解决。

第六条 凡投资在30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的竣工决算审计,由省局审计部门依法组织进行;投资在30万元以内的建设项目由市()局委托当地审计部门依法进行,省局审计部门抽查。

第七条 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后一个月内,建设单位必须将竣工决算资料报省水文局审计部门,省水文局审计部门根据批准计划和审定经费,进行决算审计验收,审计验证报告只作为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办理竣工决算付款的依据。

第八条 建设单位在基建项目审计中,被审计单位应按照审计部门的要求,及时提供如下所需的文件资料,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1、基本建设计划批文或者批函。

2、预算书。

3、施工设计图。

4、施工合同。

5、招标标底、招标投标书。

6、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补充协议。

7、设计变更通知。

8、建设单位施工记录。

9、工程竣工图。

10、当地工程建设期内的定额造价书。

11、施工单位工程决算书。

12、其他资料。

第九条 审计的主要内容

()建设项目的程序执行情况。建设项目各项审批手续是否完备、合规,有无擅自改变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及搞计划外工程的情况。工程项目的招投标是否经过当地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建设项目资金是否按计划落实到位。

()是否按国家规定管理和使用建设资金,财务核算是否合规,有无侵占、转移、挪用建设资金以及贪污、受贿的行为;有关部门和单位对建设项目的收费是否合规、合法。

()工程价款结算是否合理,有无多计、重计、高估、冒算工程价款和虚报冒领工程款的情况。

()工程规划设计及施工质量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标准,有无因建设与施工管理不善造成浪费的情况。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及建设项目具体情况需要增加的其他审计内容。

第十条 凡未办理竣工决算审计的基建项目一律实行预留基建款办法,预留比例不得低于工程总造价的百分之二十。

第十一条 凡未按第六条规定的范围进行审计验收的工程项目不得办理竣工财务决算手续,财务部门应拒绝结算付款,未经审计验收而办理竣工财务决算给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除责令当事人追回损失外,并追究单位领导责任。

第十二条 凡建设项目工程投资在20万元以上的招标投标与合同签订,应严格按照《湖南省水文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第四章〔建设项目招投标〕实施。

第十三条 省水文局纪检监察室对建设项目审计中查出的违规违纪问题,依据国家审计署等部门印发的《建设项目审计处理暂行规定》和有关投资与建设管理法规、财经法规以及其他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处罚。

对在项目建设中有违法违纪行为的有关领导人和责任人,根据湖南省纪委、湖南省监察厅印发的《共产党员和干部在建设市场中违法违纪行为的处理办法》和国家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程度作出相应的处理。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水文局纪检监察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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